“借名买房” 须防房钱两失

 

深圳小产权房网讯:近日,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房屋纠纷案件。陈某、欧某夫妻二人及其女儿在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,与小区保安队长达成“借名买房”的口头协定。但数年后,当夫妻提出过户要求时,对方却声称房子是自己的,拒绝过户。法院最终认定了“借名买房”的事实存在,判保安将房屋过户给该夫妻的女儿。

不得不说,此例“借名买房”虽然在法院努力下,坚持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,最终给真正的购房人讨回了公道,是“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”的一次很好实践,但联系到许多“借名买房”行为而言,也应该只是种个例,并不具有普遍意义。

事实上,“借名买房”看似一个行得通的选择,其实存在合同效力等多种风险,购房者如果贸然行事,随意采用这一方式,或将面临房、钱两失的局面。

一般的“借名买房”协议,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情况下,法律或许认可其合同效力。但“借名买房”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,例如所购房屋为保障性房屋时,不具备保障性住房申购主体资格的人购买和取得保障性住房,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签署的“借名买房”协议,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。

除了合同效力的风险外,由于“借名买房”协议签署双方一般存在亲属、朋友等亲密关系,双方对于“借名买房”若只存在口头约定,在发生争议时,如果出名人反悔,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。同时,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的“借名买房”协议,也不代表着借名人就诚实守信,万无一失。近年来,多地时有发生因“借名买房”导致的购买人拒绝过户、违规申购保障性住房等,结果诉诸法律,也难以“摆平”,就很能说明问题。

需要说明的是,这不是法律的“准绳”出现了不该有的偏差,而是事实的“根据”缺乏相应的支撑。因而也必要提示广大购房者,千万不要为贪图眼前利益或处于其它考量,而轻易采用“借名买房”这种方式,否则风险俱在,最终甚至可能导致房、钱两失,必须加以防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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